还辟有专章在第九章中专门对公司债券方面作了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将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此外,还对公司债券募集的办法、应载明的主要事项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公司债券的募集和发行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具体操作方法,并且规定了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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