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加强股东权利保护方面,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二是,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是,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尤其在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以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方面的修改,将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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