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铭说,此前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CCER参与国际交易保留了可能。例如,其将温室气体的种类范围由6种扩大为7种,与《巴黎协定》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也有利于活跃CCER不同项目种类的开发。还提出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另行规定。他认为,未来国际交易的部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另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项目的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他认为,重复计算的问题仍然需要被关注。项目产生自愿减排指标的环境权益应该只能使用一次,不应该在不同情景下被重复使用或者重复计算。此外,目前国际上包括新加坡政府、自愿
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自愿碳市场诚信倡议组织(VCMI)都发布了均为高质量碳信用的相关准则。从中国角度出发,也应该参考他们的相关内容,发布一套自己的“高质量”碳信用准则,可以用于国际互认和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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