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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的正当性与中国应对

2023-9-27 15:33

来源: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作者: 李若晴

CBAM给予豁免或减免的条件过于严苛,未能考虑到其他成员国国内与ETS“效果相当”的环保措施


鉴于以上条件,欧盟难以凭借一般例外正当化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CBAM给予豁免或减免的条件过于严苛,未能考虑到其他成员国国内与ETS“效果相当”的环保措施,因此缺乏适当的灵活性。若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中低收入国家的参与权、话语权,欧盟所预想的气候俱乐部可能沦为排他性、歧视性的小团体,从而违反其平等谈判义务。尽管法案规定有权机关决定应附有理由并告知上诉权的信息,但正当程序还取决于未来实施细则的透明度、授权组织的资质、上诉机制的行政效率等。

更重要的是,CBAM“强迫”他国通过碳定价实现降碳的设计本身已背离了前言部分。尽管欧盟宣称CBAM“不直接取决于……一国的政策选择”,[16]最终法案的设计未能掩饰其激励(incentivising)效果。正如美国虾龟案所揭示,若一项贸易措施对其他成员国“具体政策决定产生故意、实际的胁迫效果”,迫使其“采取基本相同的政策”,则将构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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