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的最终法案仅承诺为LDCs提供“可取的”(desirable)财政、技术援助,一方面不合理地限缩了援助范围,另一方面对LDCs的支持力度不足。首先,欧盟不应将非LDCs的发展中国家排除在援助范围之外。欧盟委员会承认,“若缺乏补偿机制,LDCs可能主张CBAM的引入迫使其承担不成比例的负担……与[CBDRRC]原则产生冲突”。[26但这一理由同样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考虑到“增强支持”对于发展中国家“在行动中采取更高雄心”的必要性,《巴黎协定》明确发达国家应提供财政支持,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减缓目标。[27]其次,正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所呼吁,[28]LDCs、SIDs应豁免于CBAM。在《巴黎协定》下,作为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vulnerable)的两类发展中国家,LDCs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可自主“编制、通报反映其特殊国情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计划和行动”。[29CBAM实际上剥夺了《巴黎协定》赋予这两类国家在减排政策上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法案表示欧盟正着手引入收入循环机制,但在应具体投入财政援助的收入比例上保持沉默。在立法过程中,欧盟甚至曾设想用这些收入应对欧盟内部新冠疫情的经济影响,支持对绿色化、数字化转型的投资。[30]鉴于CBDRRC,欧盟应将从发展中国家
碳排放获得的收入用于支持这些国家的脱碳努力。
结语
“国际法是一种论辩实践,旨在说服如法院、同行、政治家和法律文本读者等目标受众,使其相信某人所捍卫之立场的法律正确性——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可容许性、有效性等。”[31]
今年3月,我国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会议上提议,以CTE为平台“就贸易方面和某些环境措施的影响展开专门的多边讨论”,并以欧盟的CBAM作为首项议程。[32]在6月CTE会议上,我国的提案从边境调节方式的公平合理性、“碳泄漏”风险的客观衡量、CBDRRC的落实、发展中国家利益等角度为CBAM的多边讨论提供了建设性意见,得到了广泛呼应。[33]我国驻WTO大使对于CBAM“不公平惩罚发展中国家”表示了严厉反对。[34]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