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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的正当性与中国应对

2023-9-27 15:33

来源: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作者: 李若晴

CBAM概述:宗旨、内容与挑战


“布鲁塞尔效应(Brussels Effect)是指欧盟监管全球市场的单边权力。无需诉诸国际机构或国际合作,欧盟在当今各国中具有独特的能力,可颁布塑造全球商业环境的法规,提高全球标准,并促使全球商业的重要领域显著欧洲化。”[1]

2023年5月16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的最终法案于官方公报发布,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确保履行其在《巴黎协定》项下的国际义务,即2030年前整体经济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至少55%,并在2050年前实现气候中和,欧盟在“适应55”(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计划提出CBAM倡议,以缓解激进气候政策带来的碳泄漏风险。

碳泄漏风险是指在只有一些国家采取减排措施时(如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其国内市场份额将部分从绿色清洁但有限的国内来源转化为高污染、不受限的进口来源,且国内部分产业可能转移到“搭便车”的国家,使得国内的减排努力被转移至国外的高排放抵消。

截至目前,欧盟应对碳泄漏的主要方式是向高风险产业免费发放碳配额。与实行全面拍卖相比,这种方法会削弱ETS的价格信号,不利于促进以减排、效益改善为目的的投资。CBAM旨在逐渐淘汰这一做法,通过要求进口商购买对标于欧盟ETS碳价的排放证书,确保第三国(除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之外)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碳价格对等。

回顾立法进程:

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公布CBAM立法提案。

2022年12月,欧盟议会与理事会就CBAM草案达成临时协议。临时协议综合了议会修正案等中间稿的意见,包括:扩大产品范围及排放的定义,排除对价值微不足道货物的适用,细化规避做法的定义,提出成立非排他的“气候俱乐部”以确保和贸易伙伴的不间断对话,承诺向最不发达国家 (LDCs)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等。

2023年5月,欧盟议会与理事会确认CBAM的最终文本;

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CBAM实施规定的草案,明确了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起)内进口商应承担的季度报告义务,内容包括该季度进口CBAM货物数量、其包含的直接和间接(如适用)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应向原产国支付的碳价(如适用)。

CBAM的全体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届时,进口商须获得进口CBAM货物的授权,即成为授权申报人,每年申报前一年进口的CBAM货物总量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并提交足量的CBAM证书。

根据最终法案,CBAM将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六大行业,未来可能向部分原材料和下游产品拓展。化学品、聚合品等行业的纳入将于2026年决定,而欧盟ETS项下所有产品计划在2030年全面纳入CBAM的范围。

尽管欧盟宣称CBAM将促进其他国家的脱碳进程,该措施将欧盟水平的减排标准强加于其相关出口产品,迫使这些国家发展类似的碳定价机制,对依赖欧盟市场但不具备同等技术、资金能力的第三国造成显著负面影响。在环保主义的背后,CBAM隐含的贸易歧视性、非公正性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质疑。例如,俄罗斯认为CBAM是环境议程包装下的新兴贸易壁垒。基础四国(“BASIC”,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南非)亦对此类单边的碳边境调整措施表示严重关切,认为其构成歧视性的贸易壁垒,并且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BDRRC)和公平原则。[2]我国认为,CBAM隐含的环境“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将妨害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努力,且背离了《巴黎协定》项下富裕国家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核心原则。[3]本文将综合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双重视角,分析CBAM与WTO法的非歧视原则、CBDRRC等国际法规则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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