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开展噪声治理、土壤修复、温室气体减排、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新污染物治理等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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