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燃气锅炉深度治理,实施超低氮改造。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通过整体更换锅炉的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内的,具体指标需满足《
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根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比例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企事业单位奖励比例为50%,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奖励比例为50%,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奖励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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