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
餐饮废气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在重点排污单位期间安装在线监控设备除外),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对企业使用被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区首台(套)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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