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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碳排放数据治理框架 驱动中国碳市场高质量发展 | 碳市场建设解读⑰

2025-11-21 17:57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 徐少山

治理范式转型:“结果监管”转向过程精细化管理


  核算技术双轨并行发展。《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基于排放因子法的核算体系,探索开展基于自动监测的碳排放核算”,这确立了核算技术的双轨发展路径。在传统排放因子法基础上,引入自动监测技术,旨在提升核算的实时性与精准度。新出台的《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正在对自动监测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进行积极尝试,明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安装并试运行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设备稳定运行,并开展自动监测数据与核算数据的比对分析。对于连续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后续可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申请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评估,确定数据获取方式。

  计量器具管理全流程强化。《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计量器具管理的全流程规范,强调“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制定计量技术规范、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特别要求配备关键计量器具并检定校准,也就是直接影响碳排放核算的核心参数涉及的计量器具,如计量燃料消耗量的电子汽车衡、皮带秤,计量粗钢产量的轨道衡等。目前,钢铁等行业企业涉及多个生产工序,各类参数多,涉及的计量情况复杂,企业计量水平不一,工序内计量设备配备和校准无法全部满足分工序的核算要求。因此,《意见》提出要求配备关键计量器具并检定校准,有利于加强钢铁等计量情况复杂行业的数据质量保证。

  月度存证制度正式确立。《意见》首次对月度存证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举措进一步规范了月度存证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早在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首次要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对燃料消耗量等参数进行信息化存证,强调数据可追溯性和原始记录。之后,生态环境部以通知的形式要求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此次《意见》的明确规定,为相关工作的标准化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差异化核查监管创新。《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碳排放核查,对数据质量持续达标企业实施简化核查,突破了无差别的全量核查模式。这一做法基于2021年3月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核查年度之前连续2年未发现任何不符合项的重点排放单位,且当年文件评审中未发现存在疑问的信息或需要现场重点关注的内容,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现场核查。这种差异化核查既有助于降低核查成本,也有利于强化监管精准性,能够靶向定位潜在问题企业,聚焦高风险领域,推动监管模式从“被动检查”向“风险预警”转型。对连续合规的企业建立“白名单”,给予简化核查流程奖励,对高风险企业建立“重点监控名单”,强化现场核查,形成差异化核查监管体系,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另一方面,结合实际简化核查对企业而言是一种“信用奖励”,可激发企业主动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长期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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