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资质管理转向认证体系。《意见》要求对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机构实施认证机构资质管理,明确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退出机制。目前对核查机构的遴选采用各地方每年实施的招标制度,通常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时会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提出一定的要求,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在企业排放核查、减排项目核查等方面的业绩,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核查人员等。现在碳排放核查机构转为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与自愿碳减排机制中对审定核查机构的认证要求形成互补,覆盖了强制与自愿两大市场。虽然短期内可能增加机构合规成本,但长期看将显著提升碳排放数据的公信力。
违规机构清出机制建立健全。《意见》要求加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机构清出机制。这是为了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的要求。通过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确保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开展业务,维护
碳市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际化技术服务机构培育战略。《意见》还提出积极培育咨询服务、检验检测、审定核查等技术服务业,定期开展评估,打造国际性技术服务机构的战略部署。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的推进和中国“双碳”目标的深化,中国企业在国际
供应链中面临越来越强的碳披露、碳足迹、碳中和验证要求。拥有得到国际广泛认可的国内顶尖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高效、低成本地满足国际规则要求,提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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