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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块链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亟需借鉴国际监管经验

2019-3-7 10:19

来源: 巴比特

区块链行业主体面临哪些潜在的法律与监管风险?



巴比特:对于区块链行业的几个主体,钱包、交易所、矿池、项目方,他们分别面临着哪些潜在的法律与监管风险?

邓建鹏:对于钱包,目前我没有看到哪个国家针对无论是软件钱包或硬件钱包提出规范标准,但我认为对于全球各个主权国家的立法机构,这是必须考虑的。

可能现在虚拟货币的市值还很低,但如果未来市值足够高,对于一笔昂贵的财富,负责常存储和转移它的软件和硬件,就等同于银行的ATM机。银行的这些设备,都有很严格的标准,你不可能随便生产一个就卖给银行,必须要得到监管部门的认证。不像现在的这些硬件钱包,里面是不是留有后门,普通使用者根本不知道,亦无监管机构查核。

对于交易所,之前已经说了一些,主要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等。另外,未来在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重大网络犯罪的极端事件推动下,可能促使全球协作强化起来。

对于矿机,目前有相关的法律,就是产品质量法,把它当作普通商品,你所宣传的计算能力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对于矿池,它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老板个人投资,还有就是他投资了一部分矿机,然后负责托管其它矿机,或者进行算力出租等。目前,没有看到有学者去研究,我觉得这个其实很有意思。

比如我买了一些矿机,向社会融资,融了资以后,你的那笔钱可能就变成了几个矿机放在那里,根据它对应算力的比例,分配给你挖出来的币。其实这就涉及到一个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规范问题。

对于公有链,学术界以及监管机构似乎还没有认真去思考法律上以及监管上的应对方式。其实这涉及两个阶段, 在公链脱离项目方之前,或者项目方能够长期控制公链运行的时候,从责任承担的主体来看是清晰的,看他有没有故意设置一些恶意的代码啊。如果没有的话,可能承担较少的责任。如果这个公链的项目方是完全匿名,甚至无法追查(比如中本聪),那么实质上也很难确定责任。

当公链正式运行脱离项目方掌控之后,就像比特币区块链网络系统一样,这时候它已经没有一个特定的主体为它的运行来承担责任负责。现在法律上和监管上可能都没有合适的应对方式。

巴比特:您多次谈及ico的风险与监管挑战,但也肯定了它仍然是区块链行业最高效的融资手段,如今STO这个拥抱监管的变体已经出现,您怎么看?

邓建鹏:分两个层次来看,首先在中国,未来的3到5年,STO肯定不会在法律层面有任何生存空间,因为STO就是ICO的一种,只是证券类代币的融资模式。在中国ICO不被监管者欢迎,那么STO更没有可能。

去年下半年,北京的霍学文局长发言,说如果在北京发现有企业在做STO,直接驱离。当时有记者问我怎么看,我说这本来就是既有监管规则里的内涵,霍局长的一番话强调和延续了已有的监管规则内容。

第二个层次是针对那些比较积极拥抱的区块链或者代币发行的国家,STO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间,比如美国SEC是打算接管,对于完全合规的STO还会给一些鼓励措施。再比如新加坡和瑞士,只要在律师的支持下,你所发行的代币符合本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进行STO。当然这两个国家市场太小了,最后估计还会去美国搞。

巴比特:最近某头部交易所重启代币发售平台,推出的几个代币都在十几分钟内完成众筹,但是他们通过严格的KYC,禁止中国投资者参与。此举有可能会引起其他交易所的效仿,对此您怎么看?

邓建鹏:当我们说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时,首先要评判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区块链对我们研究者带来一个巨大挑战,就是研究它的主体时,必须从国际视野来考虑讨论。我听说这头部交易所实际上屏蔽了两个国家的客户,一个是中国,另外一个是美国,实际上把最大的风险给屏蔽掉了。

屏蔽中国很好理解,中国监管机构不允许境外交易所面向中国人提供交易服务,而且这个交易所的老板又是中国人,不可能永远不回国。屏蔽美国,一是因为它的司法长臂管辖机制影响力很大。这个机制表明,并不是你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美国才会起诉你。二是哪怕发生在国外,只要跟美国公民利益有关,美国公民在美国本地起诉,法院认为方便管辖,就可以立案。

除了这两个国家,我想对于经济发达国家,这个交易所肯定也会请律师把新加坡、瑞士、西欧等国家的证券法仔细梳理一遍,在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规要求,将法律责任降到最低。对于其他经济不发达国家,一方面司法与执法方面可能未必强势,另一方面,诸如非洲、南美洲的一些国家可能还来不及来认知所谓的ICO和区块链,在法律与监管方面一片空白,这样交易所不会太担心这些国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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