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单方通知解除是合同解除的典型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以裁判方式为必要,但不能因此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作限定性解释,即排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要求解除权人先行通知解除,就解除的法律后果再行起诉,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立法原意,而且会增大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因此,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不以先行通知解除合同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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