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异议期间,事后也无法就异议期间达成协议时,法律需要确定非解除权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相关案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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