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因《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实质要件,故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该实质要件,否则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基于合同解除提出的逾期异议只是导致非解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形成抗辩权)消灭,解约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并不因此自动成立,解约行为也不因此自动有效,还必须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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