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据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对方享有异议权,即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其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并未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弥补了这一立法不足,明确允许合同解除权人在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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