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无论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须分别符合这两个条文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不能解除。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实质性要件,“通知对方”是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之后行使解除权的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据此可知,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也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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