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多以判决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日期,但问题是,“判决之日”是一审判决之日,还是二审判决之日?是判决作出之日,还是判决生效之日?可见,采取此种方法,合同解除的日期显然不具有确定性。基于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这种合同解除的情况明确规定应当以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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