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章第9条明确,“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第10条给出了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二是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是在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即只有在该日期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才能申请登记,而此前建设的项目可能不具有自愿减排项目所要求的额外性。四是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规定,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纳入全国和地方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项目业主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需要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审定审核机构根据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等条件进行审定,出具审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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