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保守性原则;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应在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9月22日是我国宣布“双碳”目标的时间,表明CCER重点支持“双碳”目标提出后产生的减排量。
《办法》第13条列出了项目上传到注册登记系统应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规定了CCER的交易,只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用于全国和地方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抵销等,而用过的CCER需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注销,不能重复利用。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