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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基于新发展理念的视角

2023-9-27 14:4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应完善关于“漂绿”行为的具体规定,压缩上市公司实施“漂绿”行为的操作空间


有学者指出,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但绿色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致使许多企业以故作姿态和欺骗的手段塑造环保形象,这种“漂绿”行为已经从产品营销领域向信息披露层面延伸,并不断蔓延和扩散。在此背景之下,规范“漂绿”行为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目前“漂绿”一词主要出现在环保组织发布的文件、报告中,如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发表的《“漂绿”指南》和美国环境营销公司Terra Choice发表的《漂绿七宗罪》,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漂绿”一词作出专门规定,致使“漂绿”的概念、性质、行为认定等内容无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得以明确,从而影响和阻碍对“漂绿”行为进行甄别和规制。据此,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漂绿”行为在制度层面的概念、性质、构成要素作出规定。此外,明确“漂绿”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制度基础。目前对“漂绿”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8条规定,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以及《3号准则》第3条规定,即“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但当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实践中的漂绿”现象具有行为隐蔽性和手段多样性的特征,致使前述规定以对“漂绿”行为进行有效甄别并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3号准则》明确了董监高为保证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主体,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尚未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利于有效规范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中的“漂绿”行为。据此,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完善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内容,并依据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其侵害的法益,规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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