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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基于新发展理念的视角

2023-9-27 14:4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针对不同类型的披露义务人采用差异化的披露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体质效


从《2号准则》和《3号准则》的规定看,尽管后者针对所有上市公司增加了“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的强制披露要求,但主要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对象仍局限于“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对其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则主要采用自愿、鼓励的披露模式。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往往存在流于形式、报喜不报忧等突出问题。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规则历经十余年的演变,已经逐渐由“自愿”披露模式转变为“半强制”披露模式,而“自愿”到“强制”披露模式的转化是国内外ESG信息披露政策的共同发展趋势,不仅上市公司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覆盖面过窄有损强制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意志,不利于ESG信息披露功能价值的发挥,而且放宽对非强制披露义务人的约束,可能导致自愿披露的ESG信息及报告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体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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