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上市公司履行ESG信息强制披露的义务。为保障强制披露范围的合理性和披露内容的有效性,作为强制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的范围应限缩于上市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公司,给予刚刚上市的公司一定的时间进行ESG治理。另一方面,允许上市公司除披露的ESG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律限制披露的信息外,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限定次数不进行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应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全面研究并确定上市公司能被允许不进行ESG信息披露的合理次数。在主管部门允许不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以公开报告的形式充分闸释不进行ESG信息披露的原因,由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纳入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综合评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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