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情况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强制披露全覆盖的披露模式在现阶段难以深入贯彻执行。ESG信息强制披露不仅会产生更高的制度成本和更低的收益成本,也会导致上市公司负担过重使其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我国目前关于ESG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部分强制之外实行“不披露即解释”的方式给予披露义务人的包容空间较大,不利于其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履行,同时也会造成披露信息的不统一、不全面,致使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获取ESG信息的难度增大。据此,现阶段ESG信息披露模式的选择既要适当缩小对上市公司的包容空间,维持披露成本与收益的平衡,也要合理兼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以此提高ESG信息披露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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