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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基于新发展理念的视角

2023-9-27 14:4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ESG制度短板:披露模式与披露范围的不足


我国积极推动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制度雏形已经初步显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专章的形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2006年至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持鼓励态度。2017年,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号准则》)进行修订,针对社会责任信息和环境信息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披露模式: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该文件在总体上采取鼓励披露的立场,促进公司自觉、主动地披露扶贫等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该文件在鼓励公司自愿披露相关信息的同时,强制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依法披露主要环境信息,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则采用“不披露即解释”的披露模式。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设专章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内容,与其他章节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为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适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21年,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3号准则》),在《2号准则》规定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基础上,设专节明确了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整合和完善了ESG信息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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