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一章中概括性地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的相关信息,并未就ESG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总体而言,当前关于上市公司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规定相较于自愿披露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强制披露的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在内的主要环境信息已经得以明确,但关于自愿披露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相关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属于自愿披露范畴的社会责任信息仅在履行扶贫社会责任方面得以具体规定,而利益相关者保护、
公益等其他社会责任的内容则缺乏详细规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ESG信息的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实践中非强制披露义务人利用规则的原则性和模糊性降低ESG信息披露质量和规避履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在强制披露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质量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整体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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