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C贡献声明模式不对NDC覆盖范围做限制,不需要东道国审批和相应调整,但对企业对外声明的形式有要求,即所产生的减排成果不允许企业声明用于抵消排放或实现碳中和承诺,但允许企业声明对东道国实现NDC做出了贡献,这实际上属于一种由私营部门提供资金的基于结果的融资模式(Result-based Finance)。在COP27沙姆沙伊赫气候大会上,各方在“第六条第四款减排单位”(简称“A6.4ERs”)的基础上增加了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减缓贡献A6.4ERs),这类碳信用同样无需东道国审批和相应调整,但要求购买方只可对外宣称对东道国的减缓活动做出了贡献。NDC贡献声明模式与减缓贡献A6.4ERs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他们遵循的方法学不同。此外,减缓贡献A6.4ERs需要将其5%转入适应基金持有的账户,同时至少将其2%转入全面减缓注销账户予以注销,但NDC贡献声明模式目前还未有相关要求。
这种模式无需额外的工作去界定NDC覆盖范围和建立东道国审批调整程序,同时减排成果只能被东道国使用,因而较好地解决了重复声明的问题。此外,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抵消机制合理性的质疑,能够与《巴黎协定》带来的气候治理范式变化更好地融合。但这种模式存在短期市场接受度不高的问题,VCM最初的设计就是为了抵消排放,经过多年发展,抵消排放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且目前VCM的主要需求是来自具有碳中和承诺的企业。该模式要求企业改变多年形成的对外声明形式,可以预见,企业、消费者和利益相关方对这种改变的理解度和接受度均不会太高。但从长期看,随着公众对抵消机制环境完整性的不确定性认识逐渐加强,该模式的市场接受度可能会逐渐升高。
传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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