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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下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影响

2023-10-19 16:56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 作者: 高帅 等

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的要求


《巴黎协定》第6条建立了两种新的国际碳市场机制,第6.2~6.3条建立的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允许缔约方通过使用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来进行合作从而实现NDC。第6.4~6.7条建立的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由缔约方会议集中管理,允许缔约方以东道国或购买国的身份使用该机制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实现NDC。这两种机制均赋予东道国审批减排成果用途的权利,包括用于实现购买国的NDC、用于其他国际减排目的(主要指CORSIA)、用于其他目的(主要指自愿碳市场中企业抵消其碳排放)。如本文1.2.2节所述,《巴黎协定》第6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声明,即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具体是指东道国在其排放清单中增加与所出售碳信用相等数量的排放量,购买国则减少相应数量。目前,《巴黎协定》第6条不直接管理VCM,这意味着VCM发放和出售碳信用的过程无须参考上述规定。事实上也是如此,VCM有一套独立的系统来确保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和额外的,这个系统包括标准制定和认证组织、项目开发商以及核查机构等。但是,由于在VCM和《巴黎协定》第6条下产生的碳信用具有潜在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VCM应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遵守其规定,尤其是采用相应调整来避免重复声明。目前,一些标准制定组织,如黄金标准和Verra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使其方法学和规则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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