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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下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影响

2023-10-19 16:56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 作者: 高帅 等

商业模式发展基础的改变


自愿碳市场是在《京都议定书》时代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时期,仅《京都议定书》附件B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有强制性减排目标,其余大部分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并无此类目标,这就形成了VCM的商业模式,即在没有减排目标的国家开发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成果以碳信用的形式对外出售转移。形成这一商业模式的原因在于出售的碳信用只被购买方使用以达成其减排目标或抵消承诺,没有减排目标的东道国并不使用这些碳信用,因而不需要对其转移的碳信用负责。但是,这种情况在《巴黎协定》下发生了根本转变,因为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以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的形式设定应对气候变化目标,这些NDC目标大多数覆盖范围较广,并且根据《巴黎协定》第4.4条规定,减排目标将逐渐扩大到全国范围。这意味着在非NDC覆盖范围开发自愿减排项目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对依赖于在没有减排目标的国家开发减排项目的VCM商业模式构成了巨大挑战,使得相关参与方不得不重新思考VCM是否能够以及应如何融入这一新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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