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新项目开发商和现有高质量项目开发商成本升高。如本文1.2.3节所述,许多学者、NGO和一些国家主张VCM应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避免重复声明风险。虽然目前《巴黎协定》第6条不直接管理VCM,但未来很可能成为VCM的运行标准。在此背景下,传统模式产生的碳信用价值将会大大降低。我国是碳信用供应大国,潜在项目开发商很多。为了使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具有市场竞争力,这些开发商很可能选择非NDC覆盖模式和相应调整模式,这两种模式均需要开发商去开发较难减排领域的项目,极大增加项目开发的难度和成本。此外,目前已有一些国家承诺在VCM交易时采取相应调整措施,例如,“圣何塞原则”(San Jose Principles)签署国和欧盟等国。同时,许多开发商已获得东道国政府作出相应调整的承诺。因此,为了获得市场竞争力,我国现有高质量减排项目,如可持续农场、碳移除项目等,在未来很有可能需要申请获得东道国政府相应调整的承诺。这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应对复杂的审批程序,同时还面临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势必会增加开发商的负担和成本。另一方面,现有低质量项目开发商利润降低。根据伯克利大学建立的全球自愿减排项目数据库,笔者统计出我国项目开发商在本土开发的、具有剩余碳信用的自愿减排项目共371个,其中可再生
能源项目以及林业和土地利用项目230个,占比达到62%。这些项目的额外性、持久性和基准线的准确性一直备受外界质疑,只能维持现有传统模式,不能通过申请相应调整模式来提升碳信用的价格。此外,国际社会对碳信用质量的关注度逐渐加大,出现了多个碳信用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法,例如,自愿
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发布的《核心碳原则》(Core Carbon Principles)为高质量碳信用提供了全球标准;美国环保协会联合其他机构推出的碳减排指标质量倡议(Carbon Credit Quality Initiative)可对不同类型碳信用进行质量
评级。随着这些标准和方法的推广和实施,我国低质量减排项目将很难获得相关认证,未来可能出现只能以极低价格出售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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