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气候保护法》的第五章主要介绍官方部门在气候保护上的职责与作用。德国的立法体系分成两个层级,在不损害与联邦法律相容性的前提下,各州可以制定自己的气候保护法。联邦各州现有的气候保护法继续适用,但不影响与联邦法律的兼容性。联邦政府为自己设定了到203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联邦政府应最迟在2023年之前采取措施,如果联邦当局和其他法人资格的联邦机构受制于联邦的直接组织权力,则必须遵守这些措施。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1)联邦政府应在措施通过后六个月内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草案。
(2)联邦政府的气候中和应特别通过节约
能源,通过有效提供、转换、使用和储存能源,以及通过有效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尽可能选择对气候友好的运输方式来实现。此外,联邦政府还必须注意要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对于联邦在国外的行政行为,例如联邦建筑物的建造或翻新,必须考虑当地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市场条件。
(3)联邦政府应确保其监督下的法人、机构和基金会、其专门基金和专属或部分拥有的私法人以气候中立的方式组织其行政活动。
(4)联邦政府应经常开展与各州的经验交流,以帮助各州进行更有效的审查,并在制定与第1至3款所指的规则相当的规例时,确立其责任范围。
这种双层级的气候保护立法体系,既有利于集中规定立法目标,也有利于科学高效地按照各地区情况合理立法,符合德国联邦制的特色。
2德国立法经验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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