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断恶化的气候变化问题成为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障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点关注。2016年多国共同签署的《巴黎协定》中确定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目标,即将21世纪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水平高2℃之内,并寻求将气温升幅进一步控制在1.5℃之内。这部气候变化保护协定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形成了应对地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制度基础。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地位与话语权不断提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关键一员,应当肩负起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责任。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
碳排放量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2022年3月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可见“双碳”目标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规划中占据了重要席位,其推进也势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上各行各业产生深厚悠远的影响。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一方面要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双碳”目标不相适应的部分,另一方面提出有必要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直接对碳排放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其他与碳排放管理间接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内现存的碳排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种类繁多,但存在如下问题:
1)立法位阶较低。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部门规章在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作为依据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当前以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形式对碳排放市场进行规制的做法显然缺乏上位法依据,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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