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现“双碳”目标来说,法律规制是必不可少的,但存在着多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对现有的涉及气候保护的相关单行法律进行修订。这种做法的便利之处在于只需要经过较为宽松的修改法律程序,但不足之处是要对多部法律同时修改,不仅要注意法条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而且在实务中极有可能找不到适合的法律依据。另一条路径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碳中和法。虽然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立法程序,但专门立法能建立起更加科学完备的
碳排放管理法律体系,对于实现碳中和目标也更具备针对性。尽管在《联邦气候保护法》出台之前,德国已经制定了促进绿色
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规划政策,但考虑到原有的气候政策缺乏强制力与行动力,德国最终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吸取这样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第二种路径,推出专门的气候变化保护法,再结合其他气候保护单行法,形成碳排放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框架,这样才能为减排目标提供高强制力、高效率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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