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在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气候保护立法这个多面向的新问题上我们仍需要海纳百川、博采众长,吸收国际上已有的成熟经验。如本文介绍的《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就是一部可圈可点的温室气体减排法律。首先其在立法上明确了中长期减排目标,对
碳排放监测管理体制进行权责分配,此外还根据气候中和所特需的专业性、科学性特点设立了气候问题专家顾问组,规定了气候保护计划以及年度报告制度的反馈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这部联邦气候法律的编排体系、制度设计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外国制度进行本土化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碳排放管理的实际情况。例如,德国的碳中和执法体系属于联邦与州各自独立,而我国的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央在碳中和问题上具有统筹全局的指挥作用,地方则在中央的指导之下发挥作用,不得超出权限。类似这类因两国国情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会促使直接移植的法律制度“水土不服”,在立法设计阶段对他国经验进行吸收时应格外注意此点,对于先进的制度设计要依我国社情、民情进行本土化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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