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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2023-5-19 12:4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可再生能源激励制度——英德低碳能源立法实践


1.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配额制)。低碳经济由英国率先提出,英国是世界上最先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以1989年颁布的《电力法》和2008年《气候变化法》等基本立法为统领,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低碳能源政策法律体系。除了基本法以外,英国颁布的重要低碳能源立法主要包括《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气候与能源国家战略》白皮书(2009年)、《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2002年颁布,2006、2009、2010年等多次修订)、《能源改革法案(2013)》等。英国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十分重视,其在可再生能源上的主要制度包括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2017年之前)和固定上网电价制度[6]。自2017年始,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被差价合约制度取代[7]。英国还在低碳经济和低碳能源领域的税收激励政策制度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例如开征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实施减免税优惠(Tax Breaks)、开征能源消费税等税种。其中,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配额制)是一大亮点,是世界范围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主要代表之一。按照《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英国自2002年开始对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Renewables Obligation),同时建立配套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制度和市场。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的实质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配额制,规定由英国电力监管机构OFGEM中的E-Serve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Renewables Obligation Certificates)(即“绿证”,以下称ROC)的颁发和整个ROC交易体系的运行和监管,它是英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主要激励机制。该法令明确规定,所有获得许可的电力供应商必须履行供应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责任和义务,其可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电力监督局购买配额证书,以达到当年所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否则,电力供应商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格。

2.德国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作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德国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能源转型,其可再生能源发展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德国的低碳清洁能源政策主要是通过其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辅以政府的大力支持而推行的。1974年,德国颁布能源发展框架项目。1991年颁布《电力上网法》(StrEG,1994、1998年两次修订,2000年废止)。2000年通过《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2004、2008、2012、2014、2017、2021、2023年多次修订),规定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入网保障和高额补贴制度,并规定差异化、可长期(长达20 年)执行和定期调整的固定电价政策。2002年实施《热电联产法》,规定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出来的电能获得的补偿额度。2008年,德国实施《可再生能源资源法案》(RESA,2009、2011年两次修订),该法设定到2020年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30%(后调整为35%)的电力供给目标。2009年,德国发布《2020年能源政策路线图》,提出将智能电网愿景作为德国未来能源发展总体愿景的组成部分。德国政府在《2020年环境议程》中提出低碳能源发电增加27%,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8]。在低碳能源制度建设上,德国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优先权制度、市场溢价与竞争性招标制度等经验值得借鉴。其中,尤以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最为突出。在电价制度上,德国采取长期保护性电价政策,德国自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将固定电价制度确定为核心制度。设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供应中所占份额的目标逐年上升,直至2050年前达到80%,表明德国已确立以可再生能源为中心的能源发展战略。德国政府通过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更好地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同时降低电力成本。EEG-2012对固定上网电价制度进行差异性和精致的制度设计[9]。EEG-2017全面引入招标制度,正式结束基于固定上网电价的政府定价机制,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EEG-2023要求从2035年开始电力供应“基本实现碳中和”,保留了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电力需求至少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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