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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2023-5-19 12:4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以法治创新为核心,促进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性衔接


通过对现行能源立法领域的基本法和相关单行法的梳理,对比“双碳”目标,中国能源法律体系除了存在结构性缺陷和内容性缺陷外,还存在体系性衔接问题,表现在法群内部缺乏协调性、法律效力易冲突。即中国现有的能源法律体系内部系统性、衔接性和协调性差,尤其是立法层级较低的规章一级立法,应急性强,缺乏对整个能源法律体系架构的总体规划与设计,导致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冲突和抵触;同时,能源法律体系与能源外部相关法也缺乏协调与衔接。当前,在能源市场化改革总趋势下,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构建要求下,特别是面对实现“双碳”目标,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规模化与市场消纳能力不足的矛盾”等,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的有效衔接来保障“能源市场秩序的构建与平稳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都是亟须开展的重要任务。其一,促进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与协调。可再生能源是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绿色化、“双碳”目标的着力点。中国计划于2030年实现12亿千瓦以上的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18],在这个目标之下需要细化很多问题,包括制度设计与制度协调问题,需要做好可再生能源顶层法律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上,需全国“一盘棋”去统筹考虑布局,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并适时修订完善。增强生态环境政策法律与能源产业政策法律的协同性,突出主要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强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的立法;协调好不同可再生能源之间的结构问题,安排好太阳能光伏、太阳能光热的比重,集中式和分布式的比例等;制定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细则;避免过度依赖政府扶持与财政补贴,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在保障可再生能源市场消纳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补贴退坡机制,跟进“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绿色金融”等激励制度,逐步实现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推进重点流域水电开发,打造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其二,促进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与电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中国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进入规模化、商业化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可再生能源规模化与市场消纳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出现大面积“弃风、弃光”现象。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上网难的问题,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未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购制度相衔接。针对可再生能源消纳过程中消纳主体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主体法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由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主体共同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的法律定位,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各项制度之间衔接更加顺畅。此外,能源法律体系还须协调好与能源外部相关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间的衔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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