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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2023-5-19 12:4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能源需求侧节约制度——美日低碳能源立法实践


1.美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美国政府重视低碳经济与低碳能源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同时通过发展新能源技术、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和建立碳交易市场来实现CO2减排。在低碳能源立法上,主要包括: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简称EPA)、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法案》(American Recovery Reinvestment Act)、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以及《美国电力法》(American Power Act)等。美国在低碳能源制度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美国税收激励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Demand Side Management,简称DSM)方面的经验。美国实施DSM制度经验尤其值得借鉴。电力需求侧管理最早起源于能源消费居世界首位的美国。美国DSM经历了探索、大规模发展和市场化改革三个阶段。其主要制度经验包括:首先,美国通过政策法规来规定DSM,如《美国国家能源战略》(1989年)明确规定要“给消费者和生产者适当的经济刺激”。其次,美国的DSM工作由各州负责管理和实施,其管理模式为以州为主体开展DSM工作,包括电力公司管理模式、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和委托第三方管理模式等,有切实可行的长期能效规划,有利于吸引不同主体参与DSM产业。最后,为了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和保护环境的目的,美国实行多种形式的DSM措施,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等均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实践层面操作。其中,适用对象包括电力公司、中介机构和电力用户等主体,具体内容包括鼓励激励性制度和限制约束性制度措施并用。美国通过实施DSM取得了巨大成效[12]。

2.日本能源节约制度。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能源消费大国和资源严重匮乏国,日本将低碳经济和低碳能源纳入国家战略体系中,形成了以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为架构,基本法统领综合法和专项法,政策、基本法、专项法、施行令四层规范体系紧密联系的完整能源法律体系。基本法包括《节约能源法》(1979年)(1998、2022年多次修订)、《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年)和《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法案)(2010年)等;综合法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专项法包括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和原子能法等。这些法律门类齐全,且规定得明确翔实、可操作性强,有效保障了低碳经济和低碳能源的稳步推进[13]。日本主要低碳能源制度经验涵盖:政策先行、立法跟进,不断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明确能源战略目标,制定能源总体规划,逐步推进能源发展计划;系统推出多种形式的财税金融激励政策制度。其中,尤以能源节约制度经验值得借鉴。日本能源节约制度主要包括节能管理体制、用能单位分类管理制度、“领跑者”制度和能效标识制度等[14]。其一,日本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制,形成了从经济产业省、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到民间组织节能中心的组织架构,从不同层面对节能工作进行职能管理。其二,日本对用能单位和节能管理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师”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对能源使用单位根据其能源消耗的多少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能源管理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规定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由国家统一认定其从业资格。其三,日本独创了促进企业节能的“领跑者”制度。日本在修改《节约能源法》时加入该制度。“领跑者制度”通过确立行业标杆,要求其他企业向其看齐,以此来促进企业节约能源。最后,日本还实行能效标识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了该制度。自1999年始,日本对商用和家用电器设备以及汽车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此外,日本还注重能源科技创新,其节能技术亦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日本经济产业省编制的《新国家能源战略》提出大力发展节能技术和新能源产业,力争到2030年前将全国的整体能源使用效率提高30%以上。

纵观英国、德国、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低碳能源立法情况,其立法定位、立法目的非常明确清晰,以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理念,将能源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复苏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低碳能源制度建设的目的之一,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低碳能源制度在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能源结构转型中的多重价值。一些代表性的制度可供中国低碳能源立法借鉴。例如,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配额制)、德国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美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日本能源节约制度以及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对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工业化以来的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强度随时间变化呈现倒U型曲线,发达国家的碳达峰是一个自然过程。据BP(2021)统计资料显示,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于1973年实现了碳达峰,美国于2007年实现了碳达峰,日本于2013年实现了碳达峰[15]。当前,欧盟、英国、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已宣布碳中和计划,并明确时间表,积极部署“净零战略”“碳中和战略”等战略规划,各国政府还运用法律法规、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等多种政策工具,推动激励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中国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预计用30年左右,明显短于发达国家的50~70年。因此,中国完成能源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加速度更大、挑战最艰巨,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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