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双碳”目标,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等传统化石
能源单行法,对其的基本要求是“脱碳”“碳约束”或“去碳化”,“清洁替代”是传统化石能源生产领域降碳、减排的根本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注到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原则性规定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九条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遵循“三同时”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了全国和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分别是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的内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于“去碳化”“清洁替代”“
碳排放税”“煤炭生产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等内容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原石油部就启动了“石油天然气法”的立法工作,但“石油天然气法”目前尚未出台。有关石油、天然气的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一些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的条例和规章等(例如《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些立法均与“双碳”目标实现关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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