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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2023-5-19 12:4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以激励性规则为核心,创新非化石能源单行法制度设计


“双碳”目标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核能等非化石能源是主要的激励对象,相关非化石能源单行法应明确规定碳激励制度。中国具有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这些可再生资源具有绿色低碳、环境友好的特点,对其进行大规模能源化利用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国家非常重视可再生能源立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在该法的指引下,可再生能源利用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而后国家又陆续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办法》《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及有关技术标准》等12个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使得该法基本具备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为其有效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但在激励性制度设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等系列激励性制度设计上不明确。建议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和英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完整规定排放总量制度、配额分配制度以及从免费配额分配到市场化配额的过渡时间表等。纵观碳激励地方性立法,天津市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11月,《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法明确了绿色转型、降碳增汇的激励性措施,预计为天津市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但该法没有有效关注能源法的特性。建议推广天津市的做法,在国家立法层面将降碳增汇的规定明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到重点单行立法,风能、太阳能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对于“双碳”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可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出台风能法、太阳能法,明确规定“风电配额制、光伏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绿电市场”等激励制度内容。中国原子能立法得到初步发展,初步形成主要内容涉及核设施安全、核事故应急、核进出口、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节的原子能法律体系,但原子能法尚未出台,亟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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