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
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构建,但从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求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双碳”背景下,主要存在结构性缺陷和内容性缺陷两大问题,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逻辑不周延。第一,结构性缺陷。目前中国能源法律体系并不完整,表现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缺失;能源法子体系不完整,石油、天然气、核能、风能、太阳能等领域的能源单行法缺位。第二,内容性缺陷。目前中国部分能源法律法规与能源体制改革方向不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亟待修订。能源基本法在能源法律体系中起着统领作用,需尽快出台。为明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使其从重大政策宣示转化为法律规制目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没有将绿色
低碳、“双碳”目标作为立法目的的现状,而“绿色低碳发展”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因此,建议将“绿色低碳”“节能减排”作为能源法核心价值,以“能源安全”“节能减排”“能源可持续利用”“能源与环保协调”为立法原则,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等规定,从而为相关能源法律法规提供上位法依据。同时,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火电退出机制的时间节点”规定;在第四十六条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中增加“电力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绿色
金融”等规定。未来能源基本法出台后,有关“促进能源结构合理化”“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扩大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等能源宏观大局的制度,势必需要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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