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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时代通证平台的法律之治

2023-5-17 11:35

来源: 上观新闻 作者: 李晶 上海法学会

数字权利行使范围:有限的人格权和扩大的财产权


1.有限人格权的行使范围

“无论线上个人信息权还是线下人格权,单纯‘识别’的法律功能仅使信息与个人关联,其意义在于使信息产生了‘权利’归属的可能,只有区分出是谁的信息,才能确定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主体”。用户的数字分身并不具有身份权,而是否具有人格权以及何种人格权还需进一步分析。

用户的数字分身在web3.0中可以自由活动,与在法律范围内独立作出行为而不受干涉,不被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非法搜查身体的人身自由权并不一致。但如果用户的数字分身在web3.0中作出“危害”他人权益或通证经济秩序等被通证平台予以明确禁止的行为时,通证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数字分身的相关活动或封号,可以起到限制或剥夺数字分身自由的效果,只不过执行主体并非国家,而是平台。该种效果不会延伸至用户的人身,而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和应受到他人、社会最起码尊重的人格尊严权,是一个兼具主观和客观评价的权利,可以从用户人身延伸至其数字分身。如果用户的数字分身在web3.0活动时,他人的行为或语言让其感受到人格尊严被贬损,且从客观角度来看,也被社会所认为是贬损人格尊严,那么可以认为,用户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如元宇宙的“虚拟强奸”发生在数字分身之间,并不符合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但的确给用户带来不适感受,用户可以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为由而请求平台进行处理。

至于具体人格权,用户基于数字分身在通证经济中主要享有的是信息权和隐私权。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隐私和信息的主要区别在于,“隐私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格利益且不包含任何财产属性,信息主要亦属于法律上的人格利益但其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属性”。对于隐私的法律界定标准通常是主观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内容以及客观上会涉及个人生活安宁。用户在通证经济中所享有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昵称和数字分身参加数字经济活动,不愿与现实身份联系,影响其现实生活。至于个人信息界定的法律标准则是可识别性。在通证经济中,用户通过私钥保持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以及通过智能合约等方式授权他人访问和使用个人信息,即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取得个人的同意”方可处理个人信息。综上,用户数字分身权利内容如表1所示。

2.扩大财产权的使用范围

从用户享有的财产权的范围来看,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扩大的其实是财产权的实现方式。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占有即所有仅适用于货币,在通证经济中,这一原则可适用于通证。通证占有人通过私钥控制通证,对该通证享有所有权,可直接进行处分。即便用户是通过偷盗等非法手段获得通证,利用私钥获得对通证的实际控制,已经具有对该通证享有所有权的外观。与现实世界被偷盗的财产有可能被追回相比,由于通证的匿名性、快速流转性等特征,通证一旦被盗则难以被追回,仍然符合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具有稀缺性著称的nft亦是如此。“即便我们不能说所有权在网络空间已经消亡”,nft至多只能证明数字作品具有唯一的数字标记,无法证明现实世界作品上链后,nft所有者即为作品所有者以及享有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亦即,“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产生的排他性仅限于nft,无法‘传导’至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需要通证平台履行初步审核数字作品权属的义务。而“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属于债权转让的定性,与将作品‘铸造’为nft数字作品的行为是否由著作权人实施并无关系”。nft对作者而言一个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于,作者可以更好地实现著作权。首先,作者将作品nft化后在通证平台上进行交易,nft所具有的唯一性、难以篡改性、可溯源性都让作者署名权得以实现,可以有效避免他人盗用自己作品。其次,通证平台为了鼓励用户创作,丰富通证经济生态,为nft交易设置了版税功能。在nft的每一次二级交易中,作者都可以收到一定比例的版权使用费。简单来说,用户所具有的通证权利本身仍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只是智能化技术让作者权利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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