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的一般理论中,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如果严格依照法定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该行政行为通常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反之,如果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自行选择行为条件、标准等,该行政行为就是裁量行政行为。无论通证经济规则是原则性规定还是具体规定,通证平台都将利用智能化技术自动、严格执行通证经济规则,并无可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可认为通证平台在行使类“行政权”时具有羁束性。从行政效率角度来看,通证平台这一权力的行使在能够提高通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效率的同时,还能够彰显规则面前用户的平等性。但这种自动、严格的“行政执法”也会带来一定弊端,在不考虑用户差异性的情况下也未妥善处理其个性化需求,用户的财产可能被自动、不当“执行”后,难以得到及时救济等,在一定程度上有违通证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和契约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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