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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时代通证平台的法律之治

2023-5-17 11:35

来源: 上观新闻 作者: 李晶 上海法学会

以保障用户通证权利为基本原则


用户通证权利是其参与通证经济活动的经济动因。“在数字社会中,法律不但关注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中的人格性利益,而且也不能忽视个人信息中天然内涵的财产利益,甚至可以说,恰是数字社会中个人信息的财产性价值才催生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必要。”保障用户通证权利是对通证平台权力的限制与制约,是web3.0通证经济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对用户通证权利保护源于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民法典也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无恒产则无恒心”在通证经济领域更为突出,用户的通证权利是其在通证经济中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用户的数字分身需要通证装扮、治理资格和治理能力直接以通证体现,等等。正如尼葛洛庞帝一语道破:“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因此,政府权力介入不只是维护用户既有的通证权利,还要提供法律规则保障用户有持续生产通证价值的数字资源,打破通证平台对数字资源的垄断。

具体而言,以保障用户通证权利为基本原则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在不违反法律并考虑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进行通证价值的分配,以避免通证平台对用户通证权利带来不利干预。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与精神,对作者付出实质劳动创作的作品应予保护,并按照约定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方式确保作者能够从通证流转中获得收益。为了实现著作权人对通证价值的获取,需要满足著作权法对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规定以及对报酬的约定,通证平台在设计通证流转和价值分配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同时,避免看似公平的价值分配方案所带来的不公平,导致通证经济可能会产生“富者愈富”的繁荣假象—通证的交易者需要承担更多经济负担,而作者基于一件作品可以享受持续的通证收益。二是,以对他人通证权利是否带来直接影响作为判断通证经济参与者角色的标准。无论是通证平台的开发者、维护者,还是投票决定其发展方向的dao成员,只要其行为能够对他人通证权利带来影响,都将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主要是针对通证经济参与者角色“异化”问题提出来的解决思路。通证平台通过dao让用户参与治理,本质上是由成员对其行为负责而弱化通证平台责任的体现,不仅会对业已形成的稳定的通证经济秩序带来破坏,也会直接导致通证平台功能的异化,有必要揭开代码面纱后的通证利益直接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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