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web3.0与用户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时,会产生与民法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完全相同的形式,即作为用户的一方主体参与通证经济活动,在遵循通证经济规则下产生的基于数字分身和数字资产的权益,本文将其称为用户的数字权利。不过,数字权利并非实在法意义上的规范概念,只具有描述性价值。可以说,决定通证经济发展的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在web3.0中进行通证生产和通证交换的用户。有赖于此,用户数字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是对web3.0通证经济进行法律治理的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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