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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时代通证平台的法律之治

2023-5-17 11:35

来源: 上观新闻 作者: 李晶 上海法学会

web3.0通证经济法律治理的内在动因:平台权力


在平台经济时代,平台通常具有三种“权力”:制定平台规则的“准立法权”、实施管控措施的“准行政权”、解决纠纷的“准司法权”。“准立法权”是其他两项“权力”的基础,平台规则多为限制用户权利、设置用户义务的条款;“准行政权”是执行平台规则;“准司法权”是依据平台规则解决纠纷。如前所述,web3.0智能化技术让以“用户价值”为导向的规则自行执行。与平台经济中的平台权力相比,通证平台权力仍包括如上三种权力,但三者之间并非割裂状态,而是利用智能化技术同时行使。

可以认为,通证平台权力是指通证平台依靠通证经济规则和智能化技术对通证经济参与者权利产生影响的能力。除了通证平台在初创时期是由初始成员制定初步规则外,在通证经济规则运行过程中,用户通过治理型通证、利用智能化工具投票制定、修改、废止通证经济规则,即便发生纠纷也可利用技术固定证据解决纠纷,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当前通证经济规则进行完善。如此“制定通证经济规则—规则自行执行—用户投票更新规则—纠纷发现规则漏洞—完善通证经济规则”的民主治理逻辑,无不表明通证平台权力实现的可接受性和高效性。但这其实也折射出通证平台权力行使的隐蔽性,并未改变其通证经济规则制定主体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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