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这告诉我们,“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对于人类而言,自然是生存条件、也是劳动对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须臾或缺的物质基础,如果人类不节约利用资源、肆意污染和破坏自然,最终受害的是人类自己。这种传承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从根本上超越了西方法律的“主客二分”哲学,不再把自然单纯地当作客体,也不再以满足人的需求作为判断自然价值的唯一标准,而是把自然当作人类的伙伴,要求法律保护自然整体。这种新的思维方法要求变革传统法律,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理论体系,构成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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