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作为法学新兴领域,是法律与生态学、环境科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深度融合的交叉性学科,具有“应用引起的基础研究”学科特性,是一种基于“应用语境”、以问题为导向的一种新的“知识生产形态”。其“所包含的知识、理论与方法,很难简单地归结为某一个知识性学科,也不是以某一个学科为主而吸收其他学科而形成,而是以某一个现实领域为基础而形成的学科”。从中国法学发展史观察,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环境法学,相关法律及其知识元素大多“移植”而来,经由从“移植”到“转化”,尚未达到“创造”的程度;加之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严峻,环境法学研究呈现较为明显的“应用”特征,“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原创性不足,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远未形成。既不能满足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需要,也不能满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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