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踏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状况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和制约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直面“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挑战,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的高度,提出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新任务,也提出了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向往,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都是环境法学必须回答和解决的现实问题。现有环境法学的碎片化知识、对策型思维、应急性方案,尚未真正达成共识性研究范式,缺乏对环境法的哲理研究,也没有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困境的系统性方案,主体性不彰、原创性不足,难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治“轨道”。因此,迫切需要环境法学“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取得好成果”。在加强对中国特色环境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阐释的基础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进而讲清道理学理哲理,把学问做在祖国的大地上、做进人民的期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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