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性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目标已成为全球最大共识,也是环境立法一体化的基础,不仅作为世界各国编纂环境法典、制定或修订环境基本法(综合法)的依据,而且成为当代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或区域合作的基础。世界各国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也提出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战略并以法律方式加以宣示,呈现“各美其美”态势。中国环境法确立节约资源
能源、实现绿色
低碳循环发展的原则和制度,强调以法治手段推进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2022年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书面演讲,深入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强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世界负责”。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格局下,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也是多元性的国际化。“绿色发展”既是中国建构新发展格局的新发展理念之一,也以其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协同关系,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系统性思维,是值得进一步诠释的“中国表达”。
此外,对于国际社会已接受的一些“中国表达”,如“生态优先、自然恢复”1“绿色司法”2等,也值得从系统性、体系性建构环境法话语体系方面加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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