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72年参加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受到西方国家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警醒,开始了环境立法进程,环境法学研究基本同时起步。周恩来、邓小平等敏锐地觉察到中国的发展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中国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走协调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要制定环境保护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当时的中国既无环境立法经验,也无环境法学研究积累。世界范围内,环境法学肇始于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相关理论,这深刻地影响了欧洲、日本等国家的环境法学发展。早期我国的环境法理论研究及教材以介绍外国环境法理论、引进外国环境法制度为主。尽管在环境法学产生之初,此种以引进国外先进理论与制度实践为主的研究并无错误,但有些学者逐渐陷入以“外国有中国就要有”的思维定式、形成“中国有环境问题—外国有相关环境立法或制度—中国应借鉴立法”的研究“套路”,这有明显问题。如果不关注、不了解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一味按照旧有“模板”进行研究、编写教材、培养学生,就无法诠释并解决中国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按照“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的要求,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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